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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国道218线伊宁市过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事务及用地报批技术服务ZDFW-1 2023-02-27 08:49:16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1)

    技术建议书

    35

    工作大纲(或实施方案)和措施

    20

    提出了工作大纲(或实施方案)和措施的得12分;工作方案和措施合理可行的得1220分。

    本项目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10

    对本项目重点、难点进行了分析的得6分;重点、难点分析深入准确的得610分。

    对本项目的建议

    5

    提出了建议的得3分;建议合理可行的得35分。

    2.2.4(2)

    业绩

    25

    业绩

    25

    a.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得15

    b.5年每增加1项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的加2.5分,最多加10分。

    拟投入人员情况

    30

    拟投入人员情况

    30

    a.项目负责人为测绘或土地规划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得10分,项目负责人为测绘或土地规划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得15分;

    b.根据拟投入其他人员的数量、持证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得0-15

    2.2.4(3)

    评标价

    10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本项目E1=0.3E2=0.1。报价得分最低为0分。

    2.2.4(4)

    其他因素评分

    /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及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及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及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